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9056号
原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A。
诉讼代表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贵皇园商住楼C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666272G。
法定代表人:王程,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一林,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徐则林,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一林、徐则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杨 烈 辉
审判员  瞿 明胜
审判员  王 顺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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