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4696号
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4。
诉讼代表人:张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西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63750999W。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汉中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烈辉
人民陪审员 秦玉梅
人民陪审员 杨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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