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展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2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展志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展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展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56478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名下有住房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名下住房一套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