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02民初7056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四川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涪陵桥南。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5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