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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02民初7056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四川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涪陵桥南。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5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