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闰淦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476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闰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080号1幢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61568418。
法定代表人:熊安祥,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红星街社区红星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76486。
法定代表人:王祥炳,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闰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144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受理后,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等网络查控措施和相关传统查控措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渝C91K81号长城牌汽车一辆,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64144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0元未能执行兑现,本院执行费10214元未能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