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240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鹏程,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76486,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红星街社区红星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炳。
第三人:南江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073988654K,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光镇南京桥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谭耀东。
原告***与被告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江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清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鲜蕊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