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5155号
原告:**,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妍,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城市营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新华街西段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4CB8M。
法定代表人:余义平。
被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新平街东段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6969538299。
法定代表人:任望。
第三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红星街社区红星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76486。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诉被告平昌城市营造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2022年1月5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