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刘彬,***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6430号
原告(案外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案外人):***,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向阳,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谢礼海,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彬,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9579W。
法定代表人:兰兴年,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6749F。
法定代表人:彭云禄,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红星街社区红星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76486
法定代表人:王祥炳,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向阳、***、谢礼海、刘彬,第三人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计3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
人民陪审员      夏俊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谈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