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4149号
原告:***,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官强,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街道。
法定代表人:禄斌,该县县长。
第三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
法定代表人:王祥炳。
管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姚某佳,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綦江区。
原告***、***与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某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贵州省纳雍县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工程款属原告及第三人姚某佳所有(以审计为准,暂定10000000元);2.判决被告在支付条件成就后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及第三人姚某佳;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及第三人姚某佳合意投资建设位于贵州省纳雍县老年活动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2012年11月23日,祥云公司与纳雍县人民政府签订《纳雍县党校、老年活动中心BT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由祥云公司建设该项目,姚某佳同时在该合同中签字。2012年12月10日,原告及第三人姚某佳共同向纳雍县人民政府缴纳了项目建设保证金500万元,并开始组织施工力量开始项目建设活动,至2016年底,业主入住使用。现该项目审计即将完成,工程款即将支付。但祥云公司现申请破产已经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受理,且各债权人在2021年9月8日已经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项目实为原告及第三人姚某佳借用祥云公司名义而完成,原告及第三人姚某佳系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对于该项目工程款享有所有权,该项目工程款不属于祥云公司破产财产,不能将该项目工程款用于清偿祥云公司的债务。现原告提起诉讼,以确认该项目债权属于原告及第三人姚某佳共同所有,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5月26日以(2021)渝05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中信对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现该案正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已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文艳
书 记 员  岑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