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5民初2088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
市永川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
海沧区鳌冠社区西片172-1号105室。
被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州市邗江区泰安镇金泰村西胡组100号。
被告: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
道66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
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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