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5民初368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656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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