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1431号
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2523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鹤凤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男,1965年7月7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6563W,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8元,减半收取5064元,由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薇
书记员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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