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解除存款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执保7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6563W,组织机构代码202806563。
法定代表人:范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馨,女,汉族,生于1992年3月19日,住重庆市涪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组织机构代码220522345。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
申请人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渝0154财保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9)渝0154执保827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领取的重庆开州区凤凰山隧道工程余款6500000元,冻结期限为3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领取的重庆开州区凤凰山隧道工程余款6500000元的冻结。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渝0154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财产保全,并将该案转为本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领取的重庆开州区凤凰山隧道工程余款6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由立案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审查。
审判员  周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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