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财保291号
申请人: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6563W,组织机构代码202806563。
法定代表人:王祖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南贲,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组织机构代码220522345。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
申请人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诉讼保全担保人利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逾期不申请解除保全,经本院自行发现,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占森
书 记 员  周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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