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3739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一: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鹏。
被告二:***,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芝山县。
被告三:吴玉标,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吴玉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计1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 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沈雪婷
书 记 员 黄娟娟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