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7执恢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都市花园*期*栋***室。
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啸,该公司董事长。
***与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2017)鄂0117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和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鄂0117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8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860元、保全费4,55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等财产已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和冻结,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及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与五被执行人案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7)鄂0117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鄂0117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