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闵静、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3执3658号
申请执行人闵静,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都市花园1期3栋903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啸。
申请执行人闵静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38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87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1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闵静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其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38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