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7执异3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2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都市花园1期3栋903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男,***出生,回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第三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啸,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追加第三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经审查,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系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依法应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中体体育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被执行人***、***、***共同向申请人***偿还借款80万元及逾期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