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电力安装公司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舟岱衢调确第3号
申请人:舟山市电力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舟山市电力安装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舟山市电力安装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24日经岱山县衢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支付给舟山市电力安装公司工程款210万元及利息7.8万元,于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70万元,于2013年9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70万元,于2013年10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7.8万元。
二、若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舟山市电力安装公司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舟山市电力安装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开具给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230万元工程款建筑业统一发票,及7.8万元工程款利息正规税务发票。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