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珠香法执字第1661-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348。
被执行人: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庞向荣。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94。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方勇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明珠支行的账户20×××55内存款人民币8180.75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