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虹晖一路8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邹杨波。
委托代理人:张德斌,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湖路16号办公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13,040元及违约金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7859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6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二、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原办公场所已无人办公。
三、①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CY××××号别克牌、粤CY××××号别克牌车辆,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措施于2023年8月2日届满。②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处不动产(详见附表),该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措施于2024年3月10日届满。你方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未及时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该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会自动失效,本案将可能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你方自行承担。
四、通过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立飞
审判员  颜永韬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麦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