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4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廖似雷,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5号6门302室。
负责人:田晋华,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海公司)、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以下简称红海天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盾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4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海公司、红海天津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向宝盾门业公司支付81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宝盾门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红海公司、红海天津公司共同主张其在一审中已经提供证据证明现场安装情况及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工程未竣工验收,所安装的旋转门亦未交付使用,宝盾门业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故不应支付保修金。
宝盾门业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宝盾门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红海天津公司继续履行《天津温州大厦三号楼旋转门供应及安装合同》,明确供货时间;2.红海公司、红海天津公司向宝盾门业公司付合同款人民币341 5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红海公司、红海天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4月12日,宝盾门业公司(乙方、供方)与红海天津公司(甲方、需方)签订合同编号为HHTJWZDS-11S-0401的《天津温州大厦三号楼旋转门供应及安装合同》,合同载明: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天津提供用于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中心商务区温州大厦三号楼的2樘旋转门全套设备、安装以及保修工程事宜:设备名称、型号及主要要求:荷兰宝盾两翼自动旋转门,DT-2000型1樘;荷兰宝盾三翼自动旋转门,TQ-3000型1樘,乙方提供以上设备的供应、组长、安装以及保修等全过程服务。合同价格: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单价351 000元,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162 000元。甲方为乙方安装调试旋转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及合理的安装时间。乙方工程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服,施工中做好各专业的配合,服从工程总体安排,确保文明验收。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后,25日内完成三翼自动旋转门的安装,两翼自动旋转门自下单通知日起45日内完成安装。甲方具备安装条件后,乙方将设备直接运至安装现场。如因甲方不具备安装条件要求推迟运货,乙方可将货物暂存放北京仓库或甲方指定仓储地点。合同生效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作为预付款,即25 650元;每樘门货到工地安装前,甲方即支付乙方该樘门的75%,即两翼自动旋转门263 250元,三翼自动旋转门121 500元。每樘门安装验收完毕前,甲方即支付乙方该樘门总价的15%,即两翼自动旋转门52 650元,三翼自动旋转门24 300元;留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期限2年,计25 650元。甲方及时报请现场监理和业主确定验收时间,验收当日,由监理和业主有关人员以及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验收手续应在一周内完成,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期进行验收,旋转门正常运转7日后则被自动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在甲方支付验收款后,提交设备使用有关的全部资料及钥匙给甲方,并代甲方培训两名设备操作人员。乙方对其提供的设备在验收合格后2年内实行免费保修,并免费更换所有零件。在保修期满后,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设备,有责任提供及时的有偿维修服务及长期零部件供应、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任何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15%,如果逾期付款超过一月,则乙方有权视甲方为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后附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与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的图纸。
宝盾门业公司与红海公司、红海天津公司均认可T0-3000形三翼自动旋转门已经安装,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没有安装,且尚没有下单生产。宝盾门业公司称已经安装的TQ-3000形三翼自动旋转门出库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具体安装时间因时间太久已经无法确认。
2017年3月29日,宝盾门业公司向红海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红海公司:2011年4月12日,贵公司下属天津公司与宝盾门业就温州大厦项目签订《天津温州大厦三号楼旋转门供应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HHTJWZDS-11S-0401),贵公司下属天津公司由宝盾门业采购门类产品,合同总金额513 000元。宝盾门业如约履行合同,现部分合同标的已经安装完成,贵公司下属天津公司对剩余部分合同标的迟迟未下单通知且未提供安装条件,截止目前,尚欠宝盾门业合同款341 550元。贵公司下属天津公司的迟延履行及迟延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
2017年3月30日,红海天津公司向宝盾门业公司回复《商务函》,载明:“宝盾门业公司:律师函已收悉,针对贵司提出的要求作出如下回复:1.合同标的为一樘两翼旋转门和一樘三翼旋转门,其中三翼旋转门为已下单安装,付款至95%(本樘旋转门只欠5%质保金,业主至今未验收)。我公司已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合同,不构成违约。2.两翼旋转门已按照合同支付订金,因响螺湾商务区的特殊情况和业主原因,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七日内下单无法保证产品质量,故暂时不能下单。综合以上情况,我方承诺,待业主通知施工单位重新进场并具备作业条件后,第一时间正式通知贵公司下单生产、安装调试以及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宝盾门业公司提交项目现场的照片,证明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已经完成安装调试。红海公司、红海天津公司称其系承包案外人天津滨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联投公司)的工程,其施工也需要得到业主的通知。红海公司提交其与天津联投公司之间的于2010年 1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其系从天津联投公司处承包温州大厦幕墙工程,地点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中心商务区。红海公司、红海天津公司提交红海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向宝盾门业公司支付两樘门的预付款25 650元、2012年6月14日向宝盾门业公司支付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至75%的到货款121 500元、2012年6月17日向宝盾门业公司支付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至95%的货款24 300元的记录。红海公司、红海天津公司提交涉案项目现场照片,主张由于案外人业主的原因,工程至今无法进行施工。红海公司、红海天津公司称涉案工程于2013年就已经停工,至今一直在停工,与业主交涉多次,但因业主不具备资金启动。至今没有启动。宝盾门业公司称其对于停工具体时间不清楚,但于2017年3月30日知道工程停工。
经一审法院询问,宝盾门业公司坚持主张合同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红海天津公司与宝盾门业公司签订的HHTJWZDS-11S-0401《天津温州大厦三号楼旋转门供应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红海天津公司向宝盾门业公司采购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及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各1樘。现双方均认可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已经安装,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尚没有进行下单生产。红海天津公司均认可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已经安装,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没有安装,且尚没有下单生产。关于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的安装时间,宝盾门业公司称系2012年5月28日出库,红海天津公司与红海公司均称涉案项目自2013年后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故法院认定于TQ-3000形三翼自动旋转门的安装时间应为2013年停工前。红海天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1年4月14日支付了两樘门的预付款25 650元,又于2012年6 月14日于2012年6月17分别向宝盾门业公司支付了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到货款121 500元与安装验收款24 300元,现就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已经付至95%,未付款项为5%的质保金162 000*5%-8100元。根据合同约定,红海天津公司应及时报请现场监理和业主确定验收时间,验收手续应在一周内完成,如因红海天津公司原因未能按期进行验收,旋转门正常运转7日后则被自动视为验收合格。质保期为2年,自验收合格后开始起算。结合红海天津公司已经于2012年6月17向宝盾门业公司支付了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的安装验收款24 300元,故质保期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现两年质保期已经经过,对于宝盾门业公司要求支付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的5%质保金81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红海天津公司系红海公司的分支机构,红海公司应对红海天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于宝盾门业公司主张红海天津公司继续履行《天津温州大厦三号楼旋转门供应及安装合同》,明确尚未下单生产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的供货时间并要求红海天津公司、红海公司支付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除已付的预付款外的剩余全部款项333450元。现双方均不主张解除该合同,宝盾门业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红海天津公司亦同意继续履行,故法院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天津温州大厦三号楼旋转门供应及安装合同》。关于宝盾门业公司要求红海天津公司明确供货时间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宝盾门业公司主张的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的剩余全部款项333 450元,根据合同约定,两翼自动旋转门自红海天津公司下单通知日起45日内完成安装。合同生效后,红海天津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5%作为预付款;每樘门货到工地安装前,即支付该樘门的75%;每樘门安装验收完毕前,支付该樘门总价的15%,留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现双方均认可对于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红海天津公司尚未通知下单,宝盾门业公司尚未进行生产,在此情况下,亦无法认定为债权人受领迟延,因此根据该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尚未实际生产的事实,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宝盾门业公司要求支付该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剩余全部款项333 45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判决:一、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与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1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我HHTJWZDS-11S-0401的《天津温州大厦三号楼旋转门供应及安装合同》;二、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8100元;三、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对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天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以上第二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各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红海天津公司与宝盾门业公司签订的《天津温州大厦三号楼旋转门供应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红海天津公司向宝盾门业公司采购DT-2000型两翼自动旋转门及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红海天津公司应及时报请现场监理和业主确定验收时间,验收手续应在一周内完成,如因红海天津公司原因未能按期进行验收,旋转门正常运转7日后则被自动视为验收合格,质保期为2年,自验收合格后开始起算。现各方均认可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已经安装,红海天津公司已经于2012年6月17向宝盾门业公司支付了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的安装验收款24 300元,故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一审法院认定现在两年质保期已经经过,对于宝盾门业公司要求支付TQ-3000型三翼自动旋转门的5%质保金8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因红海天津公司系红海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情况判决红海公司对红海天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亦无不当。红海公司、红海天津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天津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洁
二○二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官助理 周珍
书记员 王远征
书记员 徐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