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冀龙建筑机械租赁部、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3024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冀龙建筑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D1栋25号。
经营者:***,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18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冀龙建筑机械租赁部与被告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冀龙建筑机械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冀龙建筑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