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6419号原告:珠海市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原告珠海市某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珠海市某幕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某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某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珠海市某幕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珠海市某幕墙有限公司已预交141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709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