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3898号
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七巷三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B0180L。
法定代表人:王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敏,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9012J。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
被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三路26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25835T。
法定代表人:刁维建。
被告: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园七星大道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3F741T。
法定代表人:刘德威。
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2元(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691元,由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嘉华
审 判 员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吴小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邝嘉文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3898号
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七巷三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B0180L。
法定代表人:王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敏,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9012J。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
被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三路26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25835T。
法定代表人:刁维建。
被告: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园七星大道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3F741T。
法定代表人:刘德威。
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2元(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691元,由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嘉华
审 判 员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吴小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邝嘉文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