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3898号

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七巷三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B0180L。

法定代表人:王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敏,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9012J。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

被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三路26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25835T。

法定代表人:刁维建。

被告: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园七星大道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3F741T。

法定代表人:刘德威。

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2元(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691元,由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嘉华

审 判 员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吴小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邝嘉文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3898号

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七巷三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B0180L。

法定代表人:王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敏,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9012J。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

被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三路26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25835T。

法定代表人:刁维建。

被告: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园七星大道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3F741T。

法定代表人:刘德威。

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2元(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691元,由原告惠州市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嘉华

审 判 员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吴小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邝嘉文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