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886号
原告:***,男,1987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霞,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9012J。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