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市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613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毓斌,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兰,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68号(田德花园)3栋2单元304。
法定代表人:林进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进胜,广东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芬,广东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路293号401房18室。
法定代表人:林杰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社,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如,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165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仲荣,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译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市兢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人民西路33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付良远。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珠海市兢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梵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