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6859号
申请人: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山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399号3901、3902B、3907室。
法定代表人:CHONOSHIGETO。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