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骅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6803号
原告: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聪,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CHONOSHIGETO(丁野成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骅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袁志刚,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忠,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倪雷,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创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5月26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南通骅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洪一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若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