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心刚与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6976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CHONOSHIGETO(丁野成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黔,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华,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诉被告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竹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黔、张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60085.7元(2019年11月前12个月的税前工资16255.3元×8个月×2);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工作至2019年11月21日,2016年开始至离职前都在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的第一工厂地址位于广州市永和经济开发区田园西路2号的临时办公室办公。2019年11月21日下午1点30分被告公司副总经理徐左毅以及公司员工肖美妞、田村三人约原告在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0号高德置地广场北塔703-704的广州事务所面谈。面谈中副总经理徐左毅提出原告出勤打卡严重违规问题,给出两个选择,自己主动辞职或者公司开除。原告不同意主动辞职,于是徐左毅在没有任何举证的情况下,拿出事先准备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场开除了原告本人。
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和被告的劳动仲裁。2020年3月31日开庭,5月20日收到仲裁裁决。
对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故意阻碍原告领取失业金问题提出具体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书中有关修订版《员工手册》和加班申请内容与事实不符。原告本人都是在已经申请好的加班时间内加班。因为其他现场问题需要处理,而处理时间也控制在申请的加班时间范围内。因为申请和批复往往没有这么快,所以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去再临时增加申请或取消现有申请再重申请。如果一定要做就要承担,申请交了,领导还没批,但现在已经在加班时间。这样的加班是不被计入加班工资里面的,也就是无效加班。所以被告公司员工一般都不会这样做,都会在已经申请的加班时间内处理完,不行就第二天再处理。
二、被告指证原告违反《劳动合同书》和《就业规则》没有事实根据。被告在《劳动合同书》和《就业规则》中提到的,原告严重违反规则制度以及原告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的《劳动合同书》中完全没有对严重违反哪一条具体规定做详细阐述,《就业规则》也没有说明到底多少经济损失才算重大经济损失。这完全是被告的凭空想象,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三、被告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新人事系统的管理规定不完善,新启用的人事系统《webehr》存在严重的完全漏洞。(1)被告公司管理混乱或故意对原告本人打卡出现的异常问题不处理、拖延。被告2019年1月1日正式启用新人事系统,在2019年10月中旬才发现原告本人打卡异常问题。被告在实施新制度时不要求在最初的实施阶段加强管理,而是某一天突然查看发现有异常问题。如果早期就发现原告本人打卡记录异常问题但一直放置不管,那都说明被告公司管理混乱或者说没有管理。(2)新人事系统的管理规定不完善。《工作时间外的勤务管理规定(试行)》的内容只有具体的打卡操作流程以及工资计算方式,并没有对使用新系统时的违规或问题事项作出相应的规定,更没有对打卡定位异常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3)新启用的人事系统《webehr》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被告提交的上海奉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手机定位考勤打卡功能说明》中第3条关于定位异常,通过针对特定型号手机的非法第三方软件和硬件,可以虚拟位置修改手机定位。既然特定型号手机的非法第三方软件和硬件可以轻易虚拟位置修改手机定位,而且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被告方一直强调原告本人弄虚作假,而没有提到是否是人事系统存在问题或是被告后台存在问题。因为这样一个漏洞百出可以随便篡改的系统,被告还是要用它,而且还要拿这个任何人都能随意篡改数据的信息资料来作为主要证据开除原告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与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关于监控视频资料的《证明》以及工会的通知及答复等证据材料问题。(1)被告提交的监控视频与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关于监控视频资料的《证明》中时间存在严重不一致问题。被告提交的监控视频中一厂监控视频的调取生成时间是2019年11月22日上午8:53至上午11:31。二厂监控视频的调取生成时间是2019年11月22日下午13:51至下午14:11。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关于监控视频资料的《证明》中的调取时间说的是2019年11月18日。明显就是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关于监控视频资料的《证明》时间与实际调取的监控视频时间不符,已经构成捏造事实、造假问题。(2)被告《关于拟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理由的通知书》的问题点。该通知书的时间只有电脑打的2019年11月18日,并且只有盖被告的公司章。没有任何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填写日期,2019年11月18日存在异议。通知书中关于10月14、15、18、20(第一工厂)、11月9、10、17日(第二工厂)出入口监控的证据材料,是否是被告提交的监控视频这个硬盘中文件夹名为监控照片及视频截取里面的数据,这些数据是否是当时发给工会确认的原始数据。被告用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不能定义原告本人严重违纪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程度的劳动合同和就业规则作为确凿证据提交给工会。(3)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关于工会问题的异议。工会《关于拟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理由的通知书》的答复。工会答复文本中只有电脑输入的2019年11月19日和工会盖章。没有工会负责人签名盖章以及手写时间。因为实际监控视频调取时间是2019年11月22日,所以工会是看不到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通知书中关于10月14、15、18、20(第一工厂)、11月9、10、17日(第二工厂)出入口监控的视频资料的。徐左毅是被告的副总经理,也是2019年11月21日开除原告的公司负责人,很明显作为代表被告的副总经理以及工会委员会主席兼委员,并且是工会法定代表人。被告发给工会以及工会的答复都是被告的副总经理徐左毅安排的,工会也没有履行代表员工做出公平公正的答复,也没有出具相应证据证明工会的公正性。原告只能从提交的工会信息理解,是工会主席以及被告的总经理徐左毅个人的意见。综上所述,被告在2019年11月21日单方面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之前是没有和工会进行充分沟通的。因为原告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签字,所以被告害怕如果劳动仲裁没有证据质证会对自己很不利就在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11月22日去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调取监控视频,并串通益力多公司在视频调取时间上做伪证改成2019年11月18日,然后通过被告的副总经理也是工会的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工会法定代表人徐左毅的权利,又伪造了两份重要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
五、被告阻碍原告领取失业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原告的社会保险个人变动原因信息中个人变动原因显示的劳动者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多次去萝岗政务中心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登记申请失业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提出原告本人是自己解除的劳动合同,不满足要求。被告给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显示的是公司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这和事实不符。被告已经明显作假导致原告未能领到2019年12月到2020年5月份共计6个月失业金,应当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竹中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根据,理应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在职期间,弄虚作假,虚报加班时间骗取加班费,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合同》与《就业规则》的规定,被告履行了相应手续,依法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被告的行为有理有据。
(一)本案的事实,已经在劳动仲裁时进行了查明:(1)原告在公司考勤记录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其已在劳动仲裁庭当庭确认了监控视频记录的关于其提早下班的事实。(2)被告在劳动仲裁庭开庭时当庭展示了益力多公司对出入其两个工厂大门的监控视频资料,这些视频资料记录了原告于2019年10月14、15、18、20日以及11月9日、10日、17日上下班出入益力多工厂大门的时间,原告对这些视频进行了确认,即早于打卡时间下班的是其本人及其后未再返回,其实际下班时间早于其打卡的时间的事实。证明了原告已经离开了工作场所,但其下班打卡的定位地址却还显示其尚在工作场所。(3)原告诉称“因为其他现场问题需要处理……”的问题,显然不是事实,理由是:其一,根据《工作时间外的勤务管理规定(试行)》,员工是要按照之前申请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如果需要改变,员工要再行申请,而且也是可以申请的,不存在原告所说的问题。其二,该公交站在厂房外,如果是在公交站打卡,显示的打卡地点应该是公交站,打卡记录显示是其在益力多一厂办公室内打卡,原告在作假。其三,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是覆盖当天全天的时间,并未看到原告外出后回到原厂办公室内打卡。其四,被告的不同工厂之间间隔很远,原告辩解其外出再回到原出发点再坐公交车才在原厂打卡后回家,不符合常理,因为本田工厂都有公交车站,不需要专门回来坐车。其五,原告在庭审中辩解其是在益力多一厂外的公交车站打卡,而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曾有回到原地坐公交车的事实。因此是弄虚作假。(3)原告利用虚报加班时间从被告处骗取(贪污)了加班费,其行为极为恶劣。关于员工加班时长的核算,被告已阐明员工须在公司系统中事先提交加班申请,经由领导审批后员工可进行加班并打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超过事先审批的加班时长继续加班的,员工可以在系统及时提交延长加班时间申请,被告根据系统中的加班打卡时间认定员工的加班时间从而计算加班工资。原告恶意利用公司保障员工权益的政策,虚报加班时间骗取加班工资,给被告带来了经济损失,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
(二)在法律层面上,原告骗取加班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知了工会,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1)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就业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告存在通过虚构加班时间从而贪污公司财产的行为。原告无视公司纪律,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虚报加班时间骗取加班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曾于2019年11月18日向公司工会提交了《关于拟解除与***劳动合同理由的通知书》,将解除理由提前告知工会,次日工会同意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11月21日,被告在与原告谈话后,正式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自该日起解除与原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系一家具有400多年历史的日本公司,管理规范,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管理公司,同时相信员工能够诚实地履行劳动合同,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新人事系统的管理规定不完善、新启用的人事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是对被告的歪曲。被告一直相信员工会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及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加班制度,所以也始终相信原告会像其他员工一样,如实按照加班申请的时间进行加班,故被告完全按照原告申请的加班时间发放加班工资,但原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虚构加班时间,骗取被告的加班工资,还以为不会被发现,无论他身处何方,打卡地点基本上都固定在了一个地点。原告在劳动仲裁委开庭时已经当庭确认了被告提供的记录其早早下班这一事实的视频。被告的员工只有原告一人的打卡时间出现“异常”,显然该系统没有安全漏洞,而是原告的诚信出现了“安全漏洞”。
三、被告的人事系统一直在正常使用中,至今除了原告之外,没有发现异常的问题。被告在推行新的系统时,都会向全体员工进行说明,案涉系统也是,并从2018年正常使用至今已近2年。
四、被告向仲裁庭提供的视频是真实的,这些视频完整记录了原告虚构加班时间的事实,原告在劳动仲裁庭开庭时当庭对这些视频中记录的事实进行了确认。被告自从在10月份发现了原告虚构加班时间的情况后,为了慎重起见,除了11月18日这一天前往益力多公司查看调取了原告出入益力多两个工厂大门的视频外,还在之前的10月至11月期间,反复多次前往益力多公司查看调取了原告出入益力多两个工厂大门的多段视频,益力多公司可以证明,也有相应的视频。依照规定,被告制作了《关于拟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理由的通知书》,并将相关视频原件等一起送给了被告工会,工会向被告进行了书面答复。
五、在开除原告之前,被告主管劳动人事的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了谈话,告知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关于这一点,原告在诉状中也谈到,田村旅人系总务科长,肖美妞系公司事务主管,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一事并非副总经理徐左毅安排的。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于2012年3月19日入职竹中公司,从事项目管理部工作,双方共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2015年1月1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竹中公司为甲方,***为乙方。2012年3月19日,***在《就业规则》后的《声明书》项下的声明人签字,载明本人对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制定的“就业规则”已熟知其内容,特此声明愿意遵守相关条款。还在新入职员教育表格中签名,内容包括公司各规章制度、财务相关、新人事制度等等。2019年11月18日竹中公司向其工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理由的通知书》,以***无视公司纪律,长期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虚报加班时间骗取加班费,情节恶劣,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就业规则》以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拟解除与***的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劳动合同、就业规则、10月14、15、18、20日(第一工厂),11月9、10、17日(第二工厂)出入口监控以及上述日期的加班后下班打卡记录。2019年11月19日,工会回复认为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就业规则、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意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在仲裁中,***主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4256.93元,竹中公司也予以认可。
2018年12月11日电子邮件显示,自2019年1月1日起竹中公司运行和实施新的人事系统(WebeHR)以及《工作时间外的勤务管理规定(试行)》,即今后的加班申请、休假申请等必须通过人事系统事先申请获得批准,纸质申请被取代,员工以员工编号为用户名登录系统,务必在初次登录后修改密码,系统的基本功能包括申请(工作时间外勤、有薪休假、调休、其他休假、个人信息的更新)、打卡(工作时间外勤务的时间确定)、查询(工作时间外出勤时的打卡、有薪休假的天数、未调休时间、工资明细、个人信息的确认)。前述管理规定明确工作时间外勤务是指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勤务时间的延长或提前,外勤部门指正常工作时间8:00-17:00之外的加班)、休息日勤务(星期六、星期天的出勤上班)、法定休假日勤务(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的出勤上班)、夜间值班以及昼夜勤务;申请和批准流程为:1.员工应在规定时间之前提前通过电脑或手机登录人事系统向上级提交工作时间外勤务的申请,未经事先申请的,人事系统不作为工作时间外的勤务时间统计。需要申请工作日加班的,应于当天进入加班时间之前提交申请;需要申请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勤务的,应于进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勤务之前提交申请;上级应于次日17:00之前决定批准与否,未经批复的,人事系统视作不批准予以处理;实际的工作时间外勤务过程中需要超出原申请预定时间的,员工应再次事先通过人事系统向上级提交延时申请,上级同样应于次日17:00之前决定批准与否,未经事先提交延时申请的,人事系统在统计时只认可原申请时间。2.员工应于工作时间外勤务时间结束时(包括比申请时间提前结束的情形),通过人事系统打卡,未经打卡记录的,人事系统不计入工作时间外的勤务时间。工作时间外勤务的报酬和津贴:一般层员工工作日加班的,按基本工资的1.5倍支付报酬;休息日勤务的一般层员工,按基本工资的2倍支付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勤务的员工,按基本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工作时间外勤务的报酬和津贴均与次月的工资一起支付。新人事系统软件的开发公司上海奉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手机定位考勤打卡功能的说明》,载明关于定位异常:现在市场上有很多针对特定型号手机的非法第三方软件或硬件,可以虚拟位置修改手机定位,提供给手机上的各种APP使用,其特征就是所有定位信息均显示为同一个位置,而正常情况下,定位信息在不同时间或者手机位置稍微不同,就会有定位偏移几米以上的变动。竹中公司当庭演示了打卡。竹中公司主张通过调取监控发现10月14日、15日、18日、20日***在第一工厂上班期间,11月9日、10日、17日在第二工厂上班期间,实际下班时间均早于其下班打卡时间,但却按照正常加班时间向公司领取加班工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加班时间以骗取公司加班工资。
竹中公司在仲裁提交的经确认的《2019年1月至11月加班数据一览表》,显示其中***通过系统在2019年10月14日至18日申请每天延长工作时间加班3小时(17:00-20:00),备注的工作项目地点为益力多一厂厨房施工,10月20日申请休息日加班11小时(8:00-20:00),备注的工作项目点包括多个项目点。11月9日、10日申请休息日加班每天11小时(8:00-20:00),备注的工作项目点为益力多二厂厂房内部墙面地面维修,11月17日申请休息日加班10.5小时(8:00-17:30),备注的工作项目点为益力多一厂厨房和外构以及雨棚拆除。《2019年考勤原始数据》显示***手机APP上下班打卡的位置长期为“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西323米”,2019年11月9日、10日、17日的上下班打卡位置分别为“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附近2米”、“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附近38米”、“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附近24米”、“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附近28米”。
竹中公司在仲裁提交的《监控数据确认结果表》载明,经比对考勤打卡记录和监控视频,***在2019年10月14日无上班打卡、20:15下班打卡,7:57进入益力多一厂厂区大门、17:33离开,实际加班0.5小时,虚假加班2.5小时;10月15日无上班打卡、20:03下班打卡,7:58进入益力多一厂厂区大门、17:19离开,实际加班0小时,虚假加班3小时;10月18日无上班打卡、18:33下班打卡,7:56进入益力多一厂厂区大门、17:07离开,实际加班0小时,虚假加班1.5小时;10月20日7:45上班打卡、20:04下班打卡,至8:15未进入益力多一厂厂区大门、17:31离开,按8:30上班核算实际加班8小时,虚假加班3小时;11月9日7:48上班打卡、20:03下班打卡,9:00进入益力多二厂厂区大门、17:51离开,实际加班7.5小时,虚假加班2.5小时;11月10日7:45上班打卡、18:37下班打卡,8:27进入益力多二厂厂区大门、16:05离开,实际加班6.5小时,虚假加班3小时;11月17日7:50上班打卡、20:13下班打卡,9:39进入益力多二厂厂区大门、12:56离开(9:57接分包车进入二厂,11:20随车吃饭,12:51分包送回二厂,12:56开摩托车离开),实际加班0小时,虚假加班10.5小时。***否认有提前下班的事实,主张有在其他项目工作,每天都会回到益力多公司门口的公交站打卡。
竹中公司提交了监控视频和视频截图,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2020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我公司曾经于2020年3月9日出具证明,证明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竹中公司”)曾经于2019年11月18日到我公司调取了该公司员工***2019年10月14日、15日、18日、20日以及11月9日、10日、17日上下班出入我司工厂大门的视频资料,该证明只是证明了该公司曾经于2019年11月18日这天到我公司调取了上述视频资料的事实。但是,除该日期之外,该公司还曾经在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18日之前及之后的11月20日与11月22日,多次到我公司查看调取了关于该公司员工***上下班出入我司工厂大门的视频资料。这些视频资料均出自于我司于2020年3月9日所出具证明中的我司工厂出入口的监控”。竹中公司工会委员会2020年7月10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我会曾经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了竹中(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竹中公司”)《关于拟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理由的通知书》及所有附件,包括该公司呈送的***于10月14、15、18、20日(第一工厂),11月9日、10、17日(第二工厂)出入口监控视频原件磁盘,但由于保管不善,该监控磁盘丢失,此情况我会也知会了竹中公司”。***确认监控视频内容的真实性,确认2019年10月14日身穿水蓝色工服、身背黑色双肩包在益力多一厂大门口7:57分进入、17:33分走出的人员以及2019年11月9日17:51分头戴头盔、驾驶摩托车驶出益力多公司二厂大门并停车到门口保安室登记后离开厂区的人员是其本人。但是认为调取视频的时间是11月22日,该时间其已经离职,所以对调取视频的时间点有异议。同时认为益力多公司与竹中公司有利益合作关系,竹中公司的工会主席也是徐左毅,因此上述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竹中公司提交一份双方都确认的《离职面谈录音笔录》(2019年11月21日),对话在场人员有总务科长田村旅人、广州事务所主管肖美妞、工会主席徐左毅及***,在谈话中,徐左毅询问***申请到8点,打卡时间是在8点之前还是8点之后,***回复在8点之后,徐左毅继续询问其8点后在哪里,***回复在办公室。徐左毅表明公司通过在甲方的门卫的录像发现其在17点零5分、17点零7分、17点30分已经背着包离开打卡所在地,但是在2个小时后即其申请打卡的时间出现了打卡,证实其打卡的时间根本没有在现场,***回复都是在办公室内打的卡。
《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甲方的合同解除之一)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甲方各种规章制度之一的;……。《就业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公司给予解雇处分,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8.盗劫或者贪污公司的财产,或者正在实施该行为的;9.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声誉上、信誉上损失的;……。
双方发生争议,***于2019年12月20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竹中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21日工资16000元,仲裁当庭撤回该项请求;二、竹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000元,当庭变更金额为228110.88元(14256.93元×8个月×2倍)。2020年5月13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0]3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0]332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就业规则》、新入职员教育会参加签名、邮件、《工作时间外的勤务管理规定(试行)》、新人事系统说明会参加签名、证明、《关于手机定位考勤打卡功能的说明》《2019年1月至11月加班数据一览表》《2019年考勤原始数据》《监控数据确认结果表》《离职面谈录音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关于拟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理由的通知书》及工会答复、工会合法文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和竹中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竹中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竹中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最严厉的处罚,必须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和程序合法。***2012年已经入职竹中公司,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了入职培训并签收了《就业规则》,理应清楚公司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并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竹中公司主张解除与***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为***利用虚假的打卡时间骗取、贪污了公司的加班费,提交了《关于手机定位考勤打卡功能的说明》《2019年1月至11月加班数据一览表》《2019年考勤原始数据》《监控数据确认结果表》《离职面谈录音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明,***确认监控视频内容和面谈录音的真实性,仅对调取监控的时间点有异议,认为仲裁提交的视频调取时间是11月22日,其被开除的时间为11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是11月18日,存在捏造事实造假问题。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也确认有早于申请加班时间离开益力多公司的情形,但其未能举证其离开益力多工厂后在其他项目工作的事实,且***对其打卡地点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等情况,面谈坚称其在办公室打卡,在仲裁及诉讼中又主张其是在益力多工厂门口的公交车站,两个打卡地点有一定的距离,***也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本院认为***确实存在竹中公司主张的违纪事实,其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即使公司的考勤系统存在漏洞,也不能利用其来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关于解除程序问题,***确认的2019年11月21日的面谈笔录中有明确记载徐左毅告知公司已经调取了视频这一事实,也告知了***,足以证明竹中公司在解除前已经进行了举证,且竹中公司也提交了其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据,故本院认为竹中公司的解除程序合法。故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荧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