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威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民特5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威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威康混凝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是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和贵州威康混凝土公司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针对该情形予以审查。 关于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主张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根据《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含一百万)元的,适用本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简易程序。经查,本案争议标的金额为688838元,且双方未对仲裁程序作其他约定,故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符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依法向申请人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及选定仲裁员通知书(简易程序),在双方未如期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并书面告知了双方仲裁庭组成,申请人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亦未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时提出异议,申请人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未有证据证明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因适用简易程序从而影响案件正确裁决。 关于申请人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主张被申请人贵州威康混凝土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经查LPR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在互联网上可以公开查询,属于对社会公众开放查询的公开数据,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申请撤销(2020)驻仲裁字第2168号裁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与贵州威康混凝土公司签订《混凝土购售合同》一份,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履行合同引起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贵州威康混凝土公司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3日向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邮寄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2020年12月1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根据《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24条规定,作出(2020)驻仲指字第2168号仲裁员指定书,指定仲裁员黑连河担任贵州威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席(独任)仲裁员。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组成后,于2020年12月1日向贵州威康混凝土公司送达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公正及声明承诺书、开庭通知书,2020年12月7日向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送达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公正及声明承诺书、开庭通知书。后该仲裁庭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开庭审理本案,贵州威康混凝土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红红,驻马店公路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珂、闫亚豪到庭参加仲裁。
驳回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20)驻仲裁字第2168号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萌菊 审判员  方丽平 审判员  翟冰冰
书记员  郝桂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