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5130号 原告:**,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天顺路交叉口东北角1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方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