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9540号
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寰宇机械租赁部,住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烧山村委烧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00MA443GQ978。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天顺路交叉口东北角1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寰宇机械租赁部与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寰宇机械租赁部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寰宇机械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开发区寰宇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寰宇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