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7557号
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海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盘龙山路与练江路交叉口向北200***1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天顺路交叉口东北角1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海沛化工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青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