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621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天顺路交叉口东北角1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唐 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