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983号
原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南侧置地华庭F1座东2**12层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6PD06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天顺路交叉口东北角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516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