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0372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天顺路交叉口东北角1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