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璟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肥东县石塘镇东明村民委员会、安徽璟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4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石塘镇东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璟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96907U(1-1)。
法定代表人:**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肥东县石塘镇东明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璟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肥东县石塘镇东明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陆文波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於笑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