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81民初86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平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塔岭北路24号2栋1-502,注册号:3604032100109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诉被告九江平升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