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482民初1420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地址:都昌县。
被告江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29号,企业信用代码91360428573631950P。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
诉讼代理人陈小平,公司法务职员。
原告***诉被告江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组织调解无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被告承建共青城市格力特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特公司)建设项目,并将其中木工模板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组织施工,工程完成后,被告仅支付一小部分工程款,在共青城市政府部门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进行了结算,此后,被告陆续支付了44万余元工程款,现仍尚欠14712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7120元,并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损失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中辉公司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非合同相对方,原告与高建华之间签订承揽合同,高建华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投资者及施工人,欠付工程款应由实际施工人支付;2、案涉工程由工程发包方即格力特公司与高建华完成工程结算,双方约定工程款预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现格力特公司尚未支付工程质保金,原告要求支付余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请。
审理中,被告中辉公司披露,工程实际施工人为高建华,要求追加高建华为共同被告,追加发包人江西格力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追加被告及第三人。
经审理查明,高建华挂靠被告中辉公司,以被告中辉公司名义承建格力特公司发包的建设项目工程,并将该工程木工组项目发包给原告***组织施工。在后续施工中,因高建华与被告中辉公司就工程款等事项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于2017年8月8日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中途退场,格力特公司依据第三方工程审计意见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并出具审计报告1年后支付。2017年12月9日,被告中辉公司向格力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格力特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7100元。2017年12月19日,江西中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格力特公司依约向被告中辉公司、高建华支付了工程款,但扣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被告中辉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于2018年1月15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4433元。现原告以被告尚欠其工程款147120元未付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银行账户明细,被告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可请求由挂靠人和被告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中辉公司向发包方格力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发包方向原告支付工工程款587100元,现发包方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4712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现案涉工程的交付时间、结算时间均无证据证实,且发包方预留质保金暂未向被告支付,故本院酌定工程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率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原告诉请仅要求被告中辉公司承担付款民事责任,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辉公司抗辩,根据被告与格力特公司的协议,被告可在收到工程质保金后向原告付款,现格力特公司尚未支付质保金,故被告向原告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认为,预留质保金系被告中辉公司与发包方格力特公司之间订立的协议,该协议对本案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故被告中辉公司该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7120元,并以1471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8.5元,由被告江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屹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萍
书记员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