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3民初26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椅、聂霄,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428573631950P。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易毅,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江海洋,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原告***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易毅、***、江海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同年1月26日,原告以“双方已就纠纷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易毅、***、江海洋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镇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