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云林某某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市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681民初2843号
原告:江西云林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溪市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云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溪市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云林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已减半),保全费2720元,合计6670元,由原告江西云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