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

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2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七里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UKWFW7E。
经营者:周家兵,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秋,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龙驹镇龙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4640XW。
法定代表人:何德平。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236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在奉节县住房保障中心处有草堂移民生态产业园廉租房住房项目工程款,本院依法扣留,但现因上述款项没有进行结算,暂无法对上述款项进行提取和支付。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金额。本院还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的保险理财产品及房屋、车辆、船舶、工商等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何德平限制高消费,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的现有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国平建筑设备租赁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明灯
审判员  费明军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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