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奉节县兵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1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奉节县兵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道诗城路7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3FFB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龙驹镇龙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4640X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上诉人奉节县兵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民初8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奉节县兵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奉节县兵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奉节县兵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奉节县兵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的案件受理费9074元,减半收取4537元,由上诉人奉节县兵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的案件受理费9074元,减半收取4537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善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谭 欣 书 记 员 易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