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544号
原告:日照市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荟阳路成教生活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逸豪住宅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枫北路99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照市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升逸豪住宅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升逸豪住宅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