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字第5354号

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书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友谊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金武,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英红

人民陪审员  何 帅

人民陪审员  张元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天洁

书 记 员  冯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