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字第5354号
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书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友谊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金武,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原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英红
人民陪审员 何 帅
人民陪审员 张元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天洁
书 记 员 冯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