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民辖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亮,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现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闫亮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3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闫亮上诉称: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工伤待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上述规定。上诉人父亲单位生产经营地在固安县,故固安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闫亮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3314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固安县,故固安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保定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存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331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