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民辖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8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致远公司)系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系由出票人(即涿州致远公司)出具。涿州致远公司作为出票人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系主债务人。上诉人仅为背书人,与出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涿州致远公司与本案诉争权利存在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系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仅起诉连带责任人,却不起诉主债务人,必然会给本已超负荷运转的司法系统,造成诉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追加涿州致远公司为被告。二、本案应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涿州致远公司是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的案由是票据纠纷,不在上述限制专属管辖范围内。故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80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被上诉人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为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另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综上,上诉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