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06民初8037号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曾,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86元,减半收取67.43元,由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