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书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负责人:王红慧,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段家村村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言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川,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话缘,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491民初7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上诉称,本案诉争法律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本案不具备合同主体范围的限制性。正寅工贸公司和九华贸易公司仅是贸易公司,均不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具备建筑资质的法人;本案不具备工程建设行政监督的强制性。案涉防火卷帘系自行协商采购,不需要经过建设工程必备的招投标程序,安装过程也无需建设工程备案和监督;本案不具备建设工程权利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正寅工贸公司不能享有如《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从正寅工贸公司提交的与九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来看,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案应移送约定管辖的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
济南正寅工贸有限公司辩称,涉防火卷帘门的安装依附于工程建设,防火卷帘门等消防设施是消防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书》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包含消防设施防火卷帘制作运输、安装及调试等,工程结算、付款方式、消防验收等约定内容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特征,案涉工程位于德州市东风路星凯国际广场工地,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就德州市东风路星凯国际广场项目向上诉人提供防火卷帘门制作与安装服务,合同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约定。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属于因安装工程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叶楠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董盼盼
书 记 员 杨照健